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涡阳县**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涡阳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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