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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杨**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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