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叶*丽诉被告中国工**限公司变速箱支行、彭*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丽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叶**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5元减半收取1202.5元,由原告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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