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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与中国工**限公司变速箱支行、彭*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叶*丽诉被告中国工**限公司变速箱支行、彭*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丽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叶**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5元减半收取1202.5元,由原告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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