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魏*隆诉被告中国农**限公司蓝田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隆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蓝田县支行的起诉,自愿合法,亦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蓝田县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