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郭**因与被申请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以下简称金河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鸡**民法院作出(2014)宝中民二终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