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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宝鸡**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河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郭**因与被申请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以下简称金河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鸡**民法院作出(2014)宝中民二终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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