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中国工**限公司宝鸡金渭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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