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旬邑县某某单位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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