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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旬邑县某某单位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旬邑县某某单位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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