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某某银行城固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收取3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经审批其余费用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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