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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城固县邮政储蓄所南大街分理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中国邮政**固分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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