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中国邮政**固分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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