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卢**诉被告渭南市临渭区信用联社营业部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卢**诉称:2014年6月9日原告在被告处办理存折一张,同时附有陕西信合富秦*(银联卡)一张。2015年1月26日原告从银联卡支取20000元后账户尚有14901.06元;2015年1月27日该卡无故被人从山东聊城“中**行”自助机分6次支取现金14812元,仅剩89。06元。但该卡及存折一直在本人处,原告并未丢失卡、存折的情形,也无泄露密码情况,同时亦未取款以及授权任何人取款。原告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无故被取走14812元。经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存款14812元及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支付之日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卢**诉被告渭南市临渭区信用联社营业部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渭南市临渭区信用联社营业部不具有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故被告渭南市临渭区信用联社营业部诉讼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卢**对被告渭南市临渭区信用联社营业部的起诉。
诉讼费171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渭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