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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秦农**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陕西**份有限公司半引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5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92.5元,下余92.5元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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