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因与被上诉人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4)王*初字第00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7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何**撤回起诉。
二、准许上诉人何**撤回上诉。
三、撤销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4)王*初字第00538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36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59元(预交1780元),减半收取1779.5元;均由何**负担。全部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