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赵**诉被告华宸建**限公司、三强实**限公司、第三人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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