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内蒙古中**有限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内蒙古中**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与被申请人**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呼和**委员会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呼仲裁字第34号裁决,因中**司不履行,华**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司认为本案有不予执行的情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已被本院(2015)呼民仲字第0001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在执行过程中,中**司又以相同理由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中**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内蒙古中**有限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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