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呼伦贝**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天禹**有限公司、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贝尔供电公司、第三人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呼伦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581.5元,公告费300元,邮寄费9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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