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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程总公司与鄂温克旗雍和居房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省**工程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温**人民法院(2015)鄂温克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汪*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宋**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徽省**工程总公司以一审判决适当,同意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徽省**工程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安徽省**工程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1669元,减半收取25834.50元由上诉人安**工程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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