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有限公司、被告呼伦**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有限公司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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