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殷*友诉被告赤峰云**限公司、吕*、中国**军后勤总部红山军马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殷*友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中国**军后勤总部红山军马场给付被告赤峰云**限公司、被告吕*的工程款117927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告中国**军后勤总部红山军马场给付被告赤峰云**限公司、被告吕*的工程款117927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