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殷**与赤峰云**限公司、吕*、中国**军后勤总部红山军马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殷*友诉被告赤峰云**限公司、吕*、中国**军后勤总部红山军马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殷*友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中国**军后勤总部红山军马场给付被告赤峰云**限公司、被告吕*的工程款117927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告中国**军后勤总部红山军马场给付被告赤峰云**限公司、被告吕*的工程款117927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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