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沈阳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沈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康平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康*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张**与沈阳腾**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沈阳天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沈阳**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铁九**有限公司与沈阳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被告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阳港**有限公司与新民**洗浴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姜*与被告法库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沈阳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中**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天益同禄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通化市建**司新民分公司、通化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