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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通化市建**司新民分公司、通化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清诉被告通化市建**司新民分公司、通化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被告通化市建**司新民分公司同意于2016年5月1日前给付余欠工程款,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16.00元,减半收取2,208.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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