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袁**与被告袁**、沈阳天**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主审)、人民陪审员朱**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于2015年11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袁**、沈阳天**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袁**撤回对被告袁**、沈阳天**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