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大连**防设备厂与大连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市金州区人防设备厂诉被告大连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连市金州区人防设备厂的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大连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1月23日,原、被告签订《大连中城旧金山花园(一期)地下人防通风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开发建设的中城旧金山花园(后改名为阳光美麓小区)地下人防通风工程进行施工,工程总价款为1050320元。按照合同约定在全部设备材料运到现场后被告应支付到合同暂定总价款的80%,目前该通风工程已经完工,被告只支付了510064元,故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330192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对原告诉讼请求没有异议。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已经将设备材料运到施工现场,目前已经施工完毕,但是被告因为资金紧张,无力支付工程款到合同价款的80%。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3日,原、被告签订《大连中城旧金山花园(一期)地下人防通风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开发建设的中城旧金山花园(后改名为阳光美麓小区)地下人防通风工程进行施工,工程暂定总价款为1050320元。被告应在合同签订后向原告支付暂定总价款的20%预付款,在原告将全部人防通风设备、材料运至现场并签字确认后向原告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款的80%。2013年10月工程施工完毕,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10064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施工合同、设备及完工现场照片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这些材料已经当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大连中城旧金山花园(一期)地下人防通风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设备材料运至施工现场且已经施工完毕,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款的80%,即330192元(1050320元80%-510064元),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原告诉请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大连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市金州区人防设备厂工程款3301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