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殷*与被执行人曹**、延边齐**有限公司之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殷*与被执行人曹**、延边齐**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延民初字第3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工程款185893.75元;2、案件受理费2008.5元;3、执行费2719.7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全部财产由延边**民法院协调执行,目前本院尚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延民初字第33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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