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市**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鄂州市**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84.8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792.4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