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南京协**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司)因其与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区人民法院(2015)江*执异字第6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在复议审查期间,协**司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协众公司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南京协**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