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南通承**限公司申请执行华建**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7日作出(2014)建民初字第468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认:华**司于2015年2月28日前支付支付南通承**限公司工程款81万元。案件诉讼费4929.5元由华**司负担。因被申请人华**司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义务,南通承**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受理后,查询了被执行人华**司的财产。经查,华**司名下银行存款及房产等财产均已被南京**民法院等多家法院多次冻结或查封。另查明,华**司名下在安徽省马鞍山市金都大厦有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9月15日到期预付租金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至安徽**承租方处执行到租金80万元。2015年8月14日,经涉华**司执行案件债权人会议商定一致:本案分配金额按执行标的7%比例进行清偿。

本院认为

上述财产被执行完毕后,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释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建民初字第46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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