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厦建**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广厦建**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厦建**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广厦建**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诉前保全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300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广厦建**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广厦建**任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300000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或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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