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与被告贾**、南京**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实质上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动产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均是在南京市浦口区,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