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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南京金**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王**、一审被告南京市华**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南京金**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王**、一审被告南京市华**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王**和南京金**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4年3月17日、上诉人南京金**责任公司于2014年3月14日,分别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上诉申请,本院作出(2014)宁*终字第84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王**、上诉人南京金**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南京金**责任公司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南京金**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南京金**责任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南京金**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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