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李**、鲁**、江苏镇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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