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公司华**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有限公司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镇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83元减半收取1541.5元,由原告镇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