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盱眙县**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盱**心小学、盱眙县管镇镇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盱眙县**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6元,减半收取1003元,由原告盱眙**装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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