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兆**余姚分公司与被告宁波悍**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兆**余姚分公司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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