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人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绍兴**民法院(2015)浙绍民终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尚应履行修复费人民币19257元、鉴定费15300元、诉讼费600.5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查明,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绍*执民字第29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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