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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新昌县儒岙镇硠下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诉被告新昌县儒岙镇硠下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07年3月18日原、被告签订儒岙镇硠下村村中道路硬化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要求完成了施工任务,2007年5月2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286461.06元,立有结算单一份。嗣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5000元,余款141461元未付,致纠纷发生。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14146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8552元。在审理期间,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6000元。

本院查明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新昌县儒岙镇硠下村民委员会支付周**工程款135461元和逾期利息14000元,限于2008年12月31日前付清。

本案受理费3700元,依法减半收取185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人民币20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0八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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