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与被告神**限公司、第三人魏以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260元,减半收取2963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4630元,由原告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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