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周**、丽水华**限公司、丽水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公告费150元,合计人民币55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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