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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南**有限公司与扬州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宝应南**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扬州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宝应南**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被告(反诉原告)扬州广**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双方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宝应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扬州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宝应南**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1468元,减半收取1073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扬州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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