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乔某某等与范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乔**、孙**、孙**与范茂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宝**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27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范茂州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乔**、孙**、孙**借款本金、利息和相关诉讼费用,合计44395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正在履行中。

裁判结果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应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宝民初字第27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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