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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限公司与詹**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青田县人民法院(2015)丽**初字第6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双方无任何法律关系,一审法院以合同关系认定属地管辖错误。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在原审中主张要求上诉人支付承包给其施工的青**民医院迁建景观绿化工程的工程款、返还保证金及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等,并向原审法院提供了相关资料,符合起诉条件,根据被上诉人所主张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在青田县,故原审青**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合同关系,属实体审查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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