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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朱**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叶**、朱**、朱**、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0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78元,减半收取4689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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