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叶**、朱**、朱**、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0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78元,减半收取4689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刘**与景宁畲族**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华东**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柳子书与兰溪**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限公司与詹**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开**限公司与兰溪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华丰**限公司与台州东方**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台**有限公司与台州**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与张**一案执行裁定书
国强**限公司与台州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限公司与叶*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