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台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台**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刘**与景宁畲族**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华丰**限公司与台州东方**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朱**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与张**一案执行裁定书
国强**限公司与台州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海金与柯**一案执行裁定书
浙江鼎**限公司与台州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董**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雷会宗与浙江**限公司、陈**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