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与张**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和被执行人陈**、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金**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浙高法(2005)188号《关于执行案件结案方式的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丽景执恢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