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和被执行人陈**、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金**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浙高法(2005)188号《关于执行案件结案方式的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丽景执恢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刘**与景宁畲族**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华东**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朱**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柳子书与兰溪**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限公司与詹**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华丰**限公司与台州东方**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台**有限公司与台州**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国强**限公司与台州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鼎**限公司与台州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