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东方**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东方**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东方**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台州东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原告台州**发有限公司已预付),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台州**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