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根有、叶*与被告浙江**限公司、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项根有、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2元,减半收取3506元,由原告项根有、叶*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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