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管海金与柯**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管海金与被执行人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3)台临民初字第2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管海金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柯**向省高院申诉,2015年3月24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台临执民字第103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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