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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董**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董**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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