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南中**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由于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该案于2014年6月3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在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南中**任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中**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淮南中**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11453元,收取3000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时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