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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为新与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天**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为新、安徽天**有限公司、安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4)潜民一初字第02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刘**,被上诉人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安徽天**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贾**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案标的高达170余万元,且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存在争议,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原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程序违法。上诉人上诉请求发回重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4)潜民一初字第023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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