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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深圳市**限公司与合肥同**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5)迎民一初字第0075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的主要理由是:根据双方签订的安装工程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双方同意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该约定合法有效,符合民事诉讼法协议管辖的规定,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卷宗材料显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安装工程合同的内容为安庆市人民路商业街地下人防工程中央空调水系统安装工程。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安装合同均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根据安装合同载明工程地点为安庆市人民路,位于迎**院辖区,原审法院据此享有管辖权。本案上诉人深圳市**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合肥同立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管辖协议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其约定管辖条款无效。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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